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單禁沒,1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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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23 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為零點五○一六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四八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嚳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案同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5016公克為違禁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以下稱偵查卷】第54、62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8 月19日22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尖石大橋橋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85 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於108 年3 月11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被告犯前揭案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0.501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8公克)為警查扣,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6 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附卷可參(偵查卷第5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而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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