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萬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7年度毒偵字第1446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貳點參零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7年5月28日21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周萬喜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萬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毒聲字第 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1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3086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 /MS),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 1070500627號鑑驗書 1份在卷足憑(1446號毒偵卷第41頁),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