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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59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115、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陸捌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玖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明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115、2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別淨重0.0763公克、0.1016公克(107 年度白字第116號、107 年度安字第377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毒偵字第2115號偵查卷第61、64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莊明如非法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115、2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07 年08月06日15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疑似海洛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海洛因「命」,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毛重分別為0.23公克、0.27公克,淨重分別為0.0763公克、0.1016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684公克、0.0976公克,保管字號:107 年度安字第377 號、107 年度白字第116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2115號偵查卷第61、64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其鑑定結果為:粉末1 包檢出海洛因成分、結晶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1 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2115號偵查卷第63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
綜上,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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