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易,108,2019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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