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易,43,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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