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易,449,2019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式勛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8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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