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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華
林昌毅
張永詳
黃泊淳
楊書任
陳家緯
范振友
上列被告等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97、5213、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等人業已就起訴書所載毀損犯行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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