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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錫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舒錫祺居住於新竹縣○○市○○街000號2 樓之1 ,前有6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前科,第6 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4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8 年4 月19日22時20分許,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按告訴人邱彥蓉位於新竹縣○○市○○街000 號住處大門之電鈴,趁告訴人未注意之際,未經許可進入屋內,告訴人察覺後,要求被告退去,被告仍執意拉扯告訴人上開住家大門,嗣警方到場當場逮捕並制止被告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前段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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