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易,9,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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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依琳
被 告 蔡秋錦


楊田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業務侵占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亦有準用第324條之規定。

三、本件告訴人蔡祐輔對被告2人提出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查本件案外人蔡奇成係告訴人蔡祐輔之父,而蔡奇成與被告蔡秋錦係兄妹關係,故告訴人蔡祐輔與被告蔡秋錦間係三親等血親,與被告楊田郎間係三親等姻親,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茲因告訴人蔡祐輔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3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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