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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秋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秋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係犯相同之罪,且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短期間內又為本案犯行,顯不知悔改,漠視法紀,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於97年間即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竟未記取2次酒駕前案之教訓,猶再為本案犯行,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不可取,並衡酌被告經測得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超出法定要件濃度不多,其駕駛交通工具為機車,本件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復考量被告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技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37號
被 告 張秋堯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居新竹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秋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起至中午12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3樓之現居地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自上址現居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2時52分許,張秋堯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中華路1段2巷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秋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怡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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