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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斯芃
被 告 高文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8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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