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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金雄
高鼎晏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800158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雄、高鼎晏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金雄、高鼎晏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7日晚上7時4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號前人行道上。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金雄於警詢時之自白及對高鼎晏參與鬥毆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二)偵查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9頁)。
(三)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6張(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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