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秩,8,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魏宏羽



魏辰恩


陳煒翔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0034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羽、魏辰恩、陳煒翔互相鬥毆,魏宏羽、陳煒翔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魏辰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魏宏羽、魏辰恩、陳煒翔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11日凌晨1時16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凱悅KTV。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三)證人梁楚若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警員職務報告1份。

(五)密錄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共4張。

三、不予沒入:被移送人陳煒翔持以毆打對方之麥克風1 支,雖係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係被移送人所有,且非查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入,併此說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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