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簡,4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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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0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育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郭育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彭雨晴管領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耀明門市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之玉山牌臺灣鹿茸酒1 瓶(價值新臺幣75元),並將該商品藏放於褲子口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該超商。

嗣彭雨晴發現上開商品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郭育良往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逃逸,隨即追趕郭育良,迨將其攔下後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逮捕郭育良,並扣得上開鹿茸酒1 瓶(已發還彭雨晴),始悉上情。

(二)案經彭雨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郭育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卷第5 至7 、2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彭雨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8 至9 頁)。

(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照片2 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扣案鹿茸酒照片1 張(見偵卷第4 、10至12、14、16至18頁)。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郭育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 年1 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前述累犯規定之要件,惟前述所犯與本案非同一類型之案件(罪質不同),亦無關聯性,更是在5 年內的中期再犯本案,無從認定其有特別之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是以,本院綜合以上情節,認為毋庸依前述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所竊取財物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非鉅,兼衡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鹿茸酒1 瓶,業已由被害人彭雨晴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4頁),則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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