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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6、127、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基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榮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晚間6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其於106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月14日上午7 時許,在新竹市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其於107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2 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㈢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月11日上午7 時許,在新竹市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其於107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㈣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其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5 時45分許,為警於新竹市○道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1 個,復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五)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9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市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於107年9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黃榮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字第127 號卷第5 頁反面、第32頁反面;
毒偵字第2089號卷第25-25 頁反面;
毒偵字第2451號卷第30-30 頁反面;
毒偵字第2493號卷第8 -11 頁反面)。
㈡ 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C-330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7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C-330 、報告編號:6A250110)各1 份(見毒偵字第127 號卷第18-19 頁)。
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報告序號:竹檢-111)、濫用藥物報告總覽各1 份(見毒偵字第2089號卷第3-6 頁、第9 頁)。
㈣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品犯採尿具結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報告序號:竹檢-113)、濫用藥物報告總覽各1 份(見毒偵字第2140號卷第3-6 頁、第9 頁)。
㈤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4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北107335、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北107335)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 張 (見毒偵字第2493號卷第14-16 頁、第23-25 頁、第45-46頁)。
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品犯採尿具結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報告序號:竹檢-37 )、濫用藥物報告總覽各1 份(見毒偵字第2451號卷第3-7 頁)。
三、論罪科刑 ㈠ 按毒品條例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
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
是該條例第二十四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該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本件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原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 、2089、2140、2451、249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緩起訴嗣經撤銷在案,依照前開決議意旨,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
㈡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 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暨本件歷次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事實及理由欄一㈣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無訛(見毒偵字第2451號卷第30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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