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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榮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7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榮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顆,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應補充「…扣得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吸食器1 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應補充「本院108 年聲搜字108 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5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駱榮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顆,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730號
被 告 駱榮俊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市○○街00號
(新竹市○區○○○○○○
居○○市○○路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收所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駱榮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3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0弄00號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108年3月18日中午12時23分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2顆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駱榮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A-089)各1份。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2顆等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2顆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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