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簡附民,1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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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梁麗蘭
被 告 范志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16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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