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簡附民,27,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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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阮氏渥利
被 告 郭進崑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24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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