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簡附民,46,201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謝靜怡

被 告 吳文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58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