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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柏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柏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柏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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