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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柏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柏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柏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8月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至上開意願回覆表關於「符合數罪併罰案件編號2 得否社勞欄」部分,雖誤載為「否」,而應更正為「得」,惟觀諸該意願回覆表內容,受刑人已在該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自不因上揭誤載而影響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效力,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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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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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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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共2罪) │(共2罪) │(共3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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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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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6 年12月14日│①106年7月16日某│①106年12月13日 │
│ │ 凌晨5 時10分許│ 時 │ 下午4、5時許 │
│ │ 為警採尿時起回│②106年12月14日 │②107年4月1日凌 │
│ │ 溯26小時內之某│ 晚間8、9時許 │ 晨0時許 │
│ │ 時 │ │③107年4月24日晚│
│ │②107年4月1日凌 │ │ 間7時許 │
│ │ 晨4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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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8、732、1194、1400、1411號 │
│ 年 度 案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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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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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39│107年度訴字第839│107年度訴字第83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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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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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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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39│107年度訴字第839│107年度訴字第839│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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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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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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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8號 │
│ │執字第1187號 │(刑期自111.07.24至112.03.23) │
│ │(刑期自110.07.24│ │
│ │至111.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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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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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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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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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3日凌晨│ │ │
│ │0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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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4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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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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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 │ │
│事實審│ │3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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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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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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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 │ │
│判 決│ │3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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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4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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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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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 │ │
│ │執字第2626號 │ │ │
│ │(刑期自112.03.24│ │ │
│ │至112.06.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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