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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犯傷害、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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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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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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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共10罪) │(共5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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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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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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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 │新北地檢107年度 │新北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671號 │偵字第29671號 │偵字第29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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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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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易字第82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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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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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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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易字第829│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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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月14日 │108年1月14日 │108年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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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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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3號 │
│ │(刑期自108.01.14至109.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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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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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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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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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4日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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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430、112│偵字第27492號 │偵字第2396號 │
│ │0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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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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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竹北簡字 │
│事實審│ │269號 │131號 │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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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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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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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竹北簡字 │
│判 決│ │269號 │131號 │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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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4月26日 │108年6月24日 │108年6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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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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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桃園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2974號 │執字第9992號 │執字第3701號 │
│ │新北地檢108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待囑託執行) │
│ │執助字第2641號 │執助字第3099號 │ │
│ │(刑期自110.02.18│(刑期自110.04.18│ │
│ │至110.04.17) │至110.0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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