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凱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
編號5之犯罪日期;
編號9 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均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竊盜、廢棄物清理法、恐嚇危害安全、毀損、重傷害及剝奪行動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3、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8月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5、6、8至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4、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竊盜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非法提供土地堆 │
│ │ │ │置廢棄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 │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17日至同│104年3月1日起至 │
│ │ │年月20日間 │同年5月8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789、8947、11505、11506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93│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1444號 │1444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3月21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93│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號 │1444號 │1444號 │
│ ├────┼────────┼────────┼────────┤
│ │判 決│106年7月4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4號 │
│ │執字第1845號 │(刑期自107.06.22至109.04.21) │
│ │(刑期自111.02.22│ │
│ │至111.05.21)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妨害自由 │ 毀棄損壞 │
│ │(非法提供土地堆 │ (恐嚇危害安全) │ │
│ │置廢棄物)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24日起至│103年12月12日下 │104年3月3日凌晨2│
│ │105年8月9日止 │午4時許 │時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373、4690、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22號 │7565、7646、7686號、104年度少連偵 │
│ │ │字第34號、104年度偵續字第125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371號 │574號 │574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371號 │574號 │574號 │
│ ├────┼────────┼────────┼────────┤
│ │判 決│107年4月26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89號 │
│ │執助字第467號 │(刑期自111.05.22至111.10.21) │
│ │苗栗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937號 │ │
│ │(刑期自109.04.22│ │
│ │至111.02.21)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重傷害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 (剝奪行動自由) │ (剝奪行動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編號8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6日凌晨│105 年12月17日晚│105年12月27日11 │
│ │0時42分許 │間起至同年月18日│時許 │
│ │ │晚間7時許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4 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26、1933、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373、4690│3791、4122、4593、4595號 │
│ │、7565、7646、76│ │
│ │86號、104 年度少│ │
│ │連偵字第34號、10│ │
│ │4年度偵續字第125│ │
│ │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
│事實審│ │574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9月5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
│判 決│ │4574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8年1月31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55號 │
│ │執字第1279號 │(刑期自117.04.22至118.09.21) │
│ │(刑期自111.10.22│ │
│ │至117.04.21)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恐嚇危害安全) │ (恐嚇危害安全) │ (恐嚇危害安全)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編號8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9日至 │105 年11月22日前│105年11月25日下 │
│ │同年月21日間 │某日簽立本票約一│午6時許 │
│ │ │星期後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26、1933、3791、4122、4593、 │
│ 年 度 案 號 │4595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106年度訴字第404│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55號 │
│ │(刑期自117.04.22至118.09.2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