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123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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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韻中
受 刑 人 張坤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於106年3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惟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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