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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峻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峻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峻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鄭峻誠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計算式:10月+5月=1年3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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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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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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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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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3日16時 │107年9月14日5時40 │107年10月5日6時23 │
│ │10分許 │分前某時許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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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879號等 │字第10879號等 │字第1087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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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7年度易字第111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 108年2月27日 │ 10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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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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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7年度易字第111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4月1日 │ 108年4月1日 │ 108年4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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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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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至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2621號,接續108執1980號之後執行,刑期自109年11月22日至110│
│ │ 年6月16日(羈押9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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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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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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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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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6日7時許│107年10月6日23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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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879號等 │偵字第27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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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8年度竹簡字第116│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 108年5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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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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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12 │108年度竹簡字第116│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4月1日 │ 108年7月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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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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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4經判決定應│新竹地檢108年度執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字第4407 號,接續 │ │
│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 │108執3331號之後執 │ │
│ │字第2621號,接續 │行,刑期自111年2月│ │
│ │108執1980號之後執 │17日至111年7月16日│ │
│ │行,刑期自109年11 │ │ │
│ │月22日至110年6月16│ │ │
│ │日(羈押9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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