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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政學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政學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6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556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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