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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鴻裕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鴻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戴鴻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戴鴻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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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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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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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1日1時許│106年6月7日晚間11 │106年6月29日上午7 │
│ │ │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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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6年度毒偵字第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 │
│及案號 │2421號 │208號等 │2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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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 事 │ │701號 │1268號 │1268號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12月26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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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 判 │ │701號 │1268號 │1268號 │
│ 決 ├──┼─────────┼─────────┼─────────┤
│ │確定│107年1月29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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