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1335,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夏蓉




受 刑 人 彭盛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夏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范夏蓉因被告彭盛炫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彭盛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范夏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即被告彭盛炫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2 月8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80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4 月10日以108 年度臺上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09 號刑事判決1份、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1 份、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份、108 年6 月28日竹檢德執典108 執2573字第1089023146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8 年7 月12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83801076號函1 份、拘票2 份、報告書2 份、警員吳志揚於108 年7 月10日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 份、照片4 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4日竹檢德執典108 執2573字第1089022558號函1 份、108 年6 月24日竹檢德執典108 執2573字第1089022556號函1 份及所附送達證書2 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 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