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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芳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芳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芳全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末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竊盜 │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元折算1日 │ │000元折算1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4 │修正前刑法第284第1│
│ │ │ │項前段 │
├─────┼─────────┼─────────┼─────────┤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7日晚間8 │106年10月12日上午 │106年10月12日上午 │
│ │時35分許 │10時許 │10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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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0367│107年度偵字第4545 │107年度偵字第4545 │
│及案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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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6│107年度交訴字第106│
│ 事│ │ │號 │號 │
│ 實├──┼─────────┼─────────┼─────────┤
│ 審│判決│107年7月31日 │107年11月12日 │107年11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6│107年度交訴字第106│
│ 判│ │ │號 │號 │
│ 決├──┼─────────┼─────────┼─────────┤
│ │確定│107年7月31日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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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 │ │
│ │ │ │
│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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