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1379,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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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育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育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鍾育倫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上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7 月23日(酒後騎駛機車上路時間,非飲酒時間)」,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理字第2328號執行指揮書係本院108 年度竹交簡字第70號判決之執行(刑期108 年8 月29日至108 年12月28日) ,並非本案附表所示案件,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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