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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麗華
被 告 林進寶
上列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麗華因被告林進寶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刑保字第5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無著,復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
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8 年5 月8 日函、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8 月7 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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