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武益
被 告 楊哲安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武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武益因被告楊哲安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刑保工字第1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所犯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以105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9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 月;
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6 月12日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5 月2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復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
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8 年6 月11日函、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8 月7 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及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8 月22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