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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4號
被 告 林永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7年度訴緝字第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刑事聲請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永欽(下稱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經臺北地院以107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於108 年3 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在案,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以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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