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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維生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公字第15號、107年度執字第5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劉維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㈠本件被告劉維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該署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具保人即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追保函、107 年度執字第5695號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判決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緝獲歸案,顯無逃匿之事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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