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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善安
被 告
即 受刑人 莊宏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敬字第16號、107年度執再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善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善安因被告即受刑人莊宏宇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下稱新竹地檢署)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李善安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2日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7年2月5日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8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嗣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受刑人於107年5月7 日到案後即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檢察官於同日當庭准許,應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為552 小時,受刑人履行上開社會勞動累積12小時後,因無正當理由未繼續履行社會勞動,故該社會勞動因而履行未完成並於107年8月27日結案,檢察官乃另送分案(案號:107年度執再字第207號),復以該案號執行傳票傳喚受刑人應於107年9月27日上午9 時到案執行,詎受刑人未到,嗣拘提受刑人無著,新竹地檢署並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631 號裁定、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執再字第207號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2 份(均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附卷可考。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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