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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添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添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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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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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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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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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11/14 │10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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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1722號 │第5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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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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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年02月13日 │ 107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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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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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7年02月13日 │ 107年1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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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緝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字第646號(107.08.01│第676號(108.10.31至│
│ │至108.04.29) │10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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