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昀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昀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昀楷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11月上旬某日 │105/10/20-105/10/24 │
├────────┼──────────┼──────────┤
│ 偵查(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583號 │第3176號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 106年度訴字第493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14日 │ 106年08月30日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 106年度訴字第493號 │
│ ├────┼──────────┼──────────┤
│判 決│判 決│ 106年04月06日 │ 106年08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助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字第455號(106.07.04│第4848號(107.05.29 │
│ │至107.05.28) │至108.07.2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