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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來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來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來強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來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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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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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2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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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2月6日上午10 │106年7月7日下午3時│
│ │時36分許 │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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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7年度速偵字第240│107年度撤緩偵字第 │
│及案號 │號 │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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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7年度玉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 │
│ 事 │ │23號 │第612號 │
│ 實 ├──┼─────────┼─────────┤
│ 審 │判決│107年3月22日 │107年11月2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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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7年度玉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 │
│ 判 │ │23號 │第612號 │
│ 決 ├──┼─────────┼─────────┤
│ │確定│107年4月26日 │107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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