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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葉佳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部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 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葉佳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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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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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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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11月7日上午9 │107年1月8日某時許 │106年5月18日下午5 │
│ │時許 │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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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718│107年度毒偵字第121│106年度撤緩毒偵字 │
│及案號 │號 │9號 │第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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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504│107年度竹簡字第784│107年度易字第925號│
│ 事 │ │號 │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7年6月27日 │107年8月15日 │107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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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504│107年度竹簡字第784│107年度易字第925號│
│ 判 │ │號 │號 │ │
│ 決 ├──┼─────────┼─────────┼─────────┤
│ │確定│107年7月16日 │107年9月30日 │107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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