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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嘉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嘉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2日下午4│107年3月27日13時20│
│ │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570│107年度毒偵字第180│
│及案號 │號 │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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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22│107年度易字第964號│
│ 事 │ │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7年4月16日 │107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22│107年度易字第964號│
│ 判 │ │號 │ │
│ 決 ├──┼─────────┼─────────┤
│ │確定│107年5月7日 │108年2月1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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