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31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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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劉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劉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劉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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