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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伊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伊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伊徵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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