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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育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 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3月6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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