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383,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祥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5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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