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訴,13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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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秀金


選任辯護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秀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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