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訴,240,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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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政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政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乃於收受判決書後,在108 年8 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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