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訴,502,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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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建祥




指定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07號、第2708號、第2709號、第6321號、第6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建祥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建祥經訊問後,否認起訴書附表編號2 、4 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可能為了逃避後續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況且被告對其犯行於偵查中承認,卻於本院訊問時否認,供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彭黃利之證述不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自民國108 年6 月21日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起訴書附表編號2 犯行,但仍否認附表編號4 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之犯行(見本院卷第368 頁),況本院108 年8 月27日審理程序證人彭黃利未到庭作證,被告及辯護人仍聲請繼續傳喚證人彭黃利到庭(見本院卷第366-367 頁),本院業定同年10月8 日續行審理,故如非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方式,難以排除被告與證人彭黃利有勾串之虞,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8 年9 月21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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