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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540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9日16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建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要旨欄㈠部分)。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要旨欄㈡部分)。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要旨欄㈢部分)。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七「署押、印文」欄所示之署名、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要旨欄㈣部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承諭於民國106年1月28日,在苗栗縣竹南鎮中華路附近,拾獲林敬強所有不慎遺失之皮夾 1只,竟未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依法招領,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之侵占入己,並將其內林敬強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國泰世華銀行(下稱國泰銀行)信用卡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等物取出留為己用後,將皮夾丟棄在附近水溝中。
㈡、林承諭於106年1月28日20時56分許,明知自己無付款意願,竟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持上開侵占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前往址設新竹市西大路 610號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新竹西大店」,向該商店之人員出示行使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而施用詐術冒充林敬強刷卡消費(免簽名),使該商店之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係林敬強本人持卡消費,而交付價值 1,475元之商品予林敬強,足以生損害於林敬強、玉山銀行及上開商店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㈢、林承諭於106年1月28日21時39分許,明知自己無付款意願,竟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持前開侵占之國泰銀行信用卡,至址設新竹市○區○○里○○街00號之「金順富珠寶銀樓」,向該商店之人員出示行使上開國泰銀行信用卡,而施用詐術冒充林敬強刷卡消費,欲購買價值35,000元之珠寶,惟過卡後因國泰銀行以電話簡訊通知林敬強本人,林敬強查覺有異而掛失,因而交易未成功而未遂。
㈣、林承諭於 106年2月3日前某日,另行起意,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以電話與址設於桃園市○○區○○路 000○0號1樓之「齊亞通訊」業務員陳麗卿聯絡,表示欲辦理門號,雙方互相約定於 106年2月3日在新北市板橋區之板橋火車站見面,向不知情之陳麗卿出示林敬強之身分證及健保卡雙證件,並以林敬強名義在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項用以申辦門號之文書上,並偽簽如附表署名、印文所示之「林敬強」署名,用以表示係林敬強本人申辦,進而交付並委託不知情之陳麗卿代刻林敬強之印章蓋印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文件上,而以此方式偽造申請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申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使陳麗卿誤信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七所示門號確屬本人申辦,並依照買回申辦門號配套方案手機之價格,交付林承諭18,000元,並將上開偽簽之文書轉送中華電信、台哥大及遠傳等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林敬強」本人提出申請,足以生損害於林敬強及中華電信、台哥大及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服務之正確性。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210條。
四、附記事項:
㈠、林承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5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文意旨後,認就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均應加重其最低本刑。
㈡、沒收:1、被告在附表編號一至七「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上偽簽、偽造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署名、印文」欄所示之署名及印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0元、 1,475元、18,000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未扣案之皮夾1只、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2張、國泰銀行信用卡、玉山銀行信用卡、林敬強之身份證、健保卡各 1張,雖亦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未據扣案,復均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過度耗費訴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的達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皆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吳美雲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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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門號 │文件名稱 │欄位 │署名、印文│ 備註 │
├──┼─────┼──────┼───────┼─────┼─────┤
│一 │0000000000│中華電信行動│客戶名稱、客戶│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電話 /第三代│簽章、乙方、姓│5枚 │第 122頁至│
│ │ │行動通信業務│名 /公司名稱(│ │第124頁 │
│ │ │租用申請書暨│簽章)、立書人│ │ │
│ │ │服務契約 │(法人代表人(│ │ │
│ │ │ │負責人)) │ │ │
│ │ ├──────┼───────┼─────┼─────┤
│ │ │中華電信營運│本人、立申請書│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處號碼可攜服│人簽章(公司戶│2枚 │第 124頁背│
│ │ │務申請書 │請蓋大小章) │ │面 │
│ │ ├──────┼───────┼─────┼─────┤
│ │ │中華電信行動│客戶簽名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上網服務申辦│ │1枚 │第125頁 │
│ │ │須知 │ │ │ │
│ │ ├──────┼───────┼─────┼─────┤
│ │ │商品照片 │簽於手機照片旁│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 │ │1枚 │第 125頁背│
│ │ │ │ │ │面 │
│ │ ├──────┼───────┼─────┼─────┤
│ │ │中華電信國內│立同意書人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通信費優惠專│ │1枚 │第 126頁背│
│ │ │案同意書(NP│ │ │面 │
│ │ │移入優惠) │ │ │ │
│ │ ├──────┼───────┼─────┼─────┤
│ │ │中華電信客戶│立同意書人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新申辦門號或│ │1枚 │第127頁 │
│ │ │辦理號碼可攜│ │ │ │
│ │ │移入服務相關│ │ │ │
│ │ │作業同意書 │ │ │ │
├──┼─────┼──────┼───────┼─────┼─────┤
│二 │0000000000│遠傳預付卡申│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請書 │ │1枚 │第62頁 │
├──┼─────┼──────┼───────┼─────┼─────┤
│三 │0000000000│遠傳預付卡申│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請書 │ │1枚 │第64頁 │
│ │ ├──────┼───────┼─────┼─────┤
│ │ │中華電信行動│客戶名稱、客戶│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電話 /第三代│簽章、乙方、姓│5枚 │第 116頁至│
│ │ │行動通信業務│名 /公司名稱(│ │第118頁 │
│ │ │租用申請書暨│簽章)、立書人│ │ │
│ │ │服務契約 │(法人代表人(│ │ │
│ │ │ │負責人)) │ │ │
│ │ ├──────┼───────┼─────┼─────┤
│ │ │中華電信營運│本人、立申請書│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處號碼可攜服│人簽章(公司戶│2枚 │第 118頁背│
│ │ │務申請書 │請蓋大小章) │ │面 │
│ │ ├──────┼───────┼─────┼─────┤
│ │ │中華電信行動│客戶簽名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上網服務申辦│ │1枚 │第119頁 │
│ │ │須知 │ │ │ │
│ │ ├──────┼───────┼─────┼─────┤
│ │ │商品照片 │簽於手機照片旁│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 │ │1枚 │第 119頁背│
│ │ │ │ │ │面 │
│ │ ├──────┼───────┼─────┼─────┤
│ │ │中華電信客戶│立同意書人2處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新申辦門號或│ │2枚 │第 120頁背│
│ │ │辦理號碼可攜│ │ │面至第 121│
│ │ │移入服務相關│ │ │頁 │
│ │ │作業同意書 │ │ │ │
├──┼─────┼──────┼───────┼─────┼─────┤
│四 │0000000000│遠傳第三代行│申請者簽名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動通信 /行動│ │2枚 │第66頁至第│
│ │ │寬頻業務服務│ │ │67頁 │
│ │ │申請書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客戶姓名 /公司│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號碼可攜服務│名稱、申請客戶│3枚 │第70頁 │
│ │ │申請書 │簽章、委託人簽│ │ │
│ │ │ │章 │ │ │
│ │ ├──────┼───────┼─────┼─────┤
│ │ │遠傳門市銷售│申請人 /代理人│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檢核表 │簽名 │1枚 │第74頁 │
│ │ ├──────┼───────┼─────┼─────┤
│ │ │台哥大預付卡│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申請書 │ │1枚 │第103頁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立委託書人2處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服務代辦委託│ │2枚 │第71頁 │
│ │ │書 │ │ │ │
├──┼─────┼──────┼───────┼─────┼─────┤
│五 │0000000000│遠傳第三代行│姓名 /公司名、│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動通信 /行動│申請人簽章、申│3枚 │第75頁、第│
│ │ │寬頻業務服務│請者簽名 │ │77頁 │
│ │ │申請書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客戶姓名/公司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號碼可攜服務│名稱、申請客戶│3枚 │第79頁 │
│ │ │申請書 │簽章、委託人簽│ │ │
│ │ │ │章 │ │ │
│ │ ├──────┼───────┼─────┼─────┤
│ │ │遠傳門市銷售│申請人 /代理人│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檢核表 │簽名 │1枚 │第80頁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本人 /公司、立│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服務代辦委託│書人姓名及簽章│2枚 │第81頁 │
│ │ │書 │ │ │ │
│ │ ├──────┼───────┼─────┼─────┤
│ │ │台哥大預付卡│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申請書 │ │1枚 │第111頁 │
│ │ ├──────┼───────┼─────┼─────┤
│ │ │台哥大用戶授│立委託書人2處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權代辦委託書│ │2枚、印文2│第114頁 │
│ │ │ │ │枚 │ │
├──┼─────┼──────┼───────┼─────┼─────┤
│六 │0000000000│遠傳第三代行│姓名 /公司名、│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動通信 /行動│申請人簽章、申│3枚 │第82頁至第│
│ │ │寬頻業務服務│請者簽名 │ │83頁 │
│ │ │申請書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客戶姓名 /公司│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號碼可攜服務│名稱、申請客戶│3枚 │第86頁 │
│ │ │申請書 │簽章、委託人簽│ │ │
│ │ │ │章 │ │ │
│ │ ├──────┼───────┼─────┼─────┤
│ │ │遠傳門市銷售│申請人 /代理人│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檢核表 │簽名 │1枚 │第88頁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本人/公司、立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服務代辦委託│書人姓名及簽章│2枚 │第87頁 │
│ │ │書 │ │ │ │
│ │ ├──────┼───────┼─────┼─────┤
│ │ │台哥大預付卡│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申請書 │ │1枚 │第107頁 │
│ │ ├──────┼───────┼─────┼─────┤
│ │ │台哥大用戶授│立委託書人2處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權代辦委託書│ │2枚、印文2│第110頁 │
│ │ │ │ │枚 │ │
├──┼─────┼──────┼───────┼─────┼─────┤
│七 │0000000000│遠傳預付卡申│申請人簽章 │林敬強印文│4939號偵卷│
│ │ │請書 │ │1枚 │第60頁 │
│ │ ├──────┼───────┼─────┼─────┤
│ │ │台哥大行動電│申請人姓名 /公│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話 /第三代行│司名稱、本契約│6枚 │第92頁至第│
│ │ │動通信 /行動│書已經本人攜回│ │95頁 │
│ │ │寬頻業務申請│審閱兩天完畢、│ │ │
│ │ │書 │本人簽章 3處、│ │ │
│ │ │ │姓名 /公司名稱│ │ │
│ │ │ │(立同意書人簽│ │ │
│ │ │ │章) │ │ │
│ │ ├──────┼───────┼─────┼─────┤
│ │ │台哥大號碼可│本人、申請人簽│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攜服務申請書│章(公司戶請蓋│2枚 │第98頁 │
│ │ │ │大小章) │ │ │
│ │ ├──────┼───────┼─────┼─────┤
│ │ │台哥大用戶授│立委託書人2處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權代辦委託書│ │2枚 │第99頁 │
│ │ ├──────┼───────┼─────┼─────┤
│ │ │台哥大手機銷│用戶簽章 │林敬強署名│4939號偵卷│
│ │ │售確認單 │ │1枚 │第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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