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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勳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曹智涵律師
武傑凱律師
被 告 周士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34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勇勳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周士凱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關於「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記載應更正為「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陳勇勳及周士凱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第8 行至第9 行關於「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暨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勇勳、周士凱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第186 頁至第187 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勇勳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為;
被告周士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起訴書原贅載被告陳勇勳、周士凱均另涉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並漏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附此敘明。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機房管理、招募人員,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客服人員、政府機關、偵辦刑案之公務員、銀行人員、收集取得或提供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偽造文書資料、拿取被害人金融卡、取贓分贓、上繳贓款等各階段參與之人,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
本案被告陳勇勳、周士凱擔任提領被害人帳戶內款項之車手工作,雖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然其等所參與之行為,仍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均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責。
是被告陳勇勳、周士凱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為詐欺罪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行為祇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規競合或犯罪競合。
㈣被告陳勇勳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為及被告周士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為對同一被害人之數次提款行為,分別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陳勇勳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為;
被告周士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㈥至被告陳勇勳所犯上開6 罪;
被告周士凱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陳勇勳之辯護人固稱:被告陳勇勳犯案時並無前科,其僅擔任車手之次要角色,獲利微薄,到案後對於所犯坦承不諱,誠心悔過,且其加入集團後所犯各次犯行,動機、手段相同,時間相近,因於各地起訴審判,雖可定其應執行刑,仍無法排除過度評價之可能,請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等語。
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
本案被告陳勇勳年輕體健,而社會上賺取金錢之正當管道甚多,卻為貪圖報酬而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共同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其所為造成無辜被害人受有鉅額財產損失,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觀其犯罪之情狀,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
被告陳勇勳之辯護人所稱前開情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難認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憾,本院認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㈧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勇勳、周士凱均正值青壯,未能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取財行為,獲取不法利益,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均值非難;
惟念其等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並考量本件受損害之金額;
暨被告陳勇勳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普通之經濟狀況;
被告周士凱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普通之經濟狀況(均見本院卷第18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㈠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㈡經查,被告陳勇勳就本案所得之報酬均為領得款項之3 %,被告周士凱僅就本案民國107 年10月份之犯行有拿取領得款項之3 %報酬,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0 頁),是被告陳勇勳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450 元【計算式:115,000 元×3 %=3,450 元】、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均為8,940 元【計算式:(60,000元×4 +29,000元×2 )×3 %=8,940 元】、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5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均為4,470 元【計算式:(60,000元×2 +29,000元)×3 %=4,470 元】、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為6,721元【計算式:(25,000元+20,005元×9 +19,005元)×3%≒6,721 元】;
被告周士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為3,600 元【計算式:60,000元×2 ×3%=3,600 元】、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為17,238元【計算式:(60,000元×8 +29,000元×3 +7,600 元)×3 %=17,238元】、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所示犯行實際獲得之報酬為4,470 元【計算式:(60,000元×2 +29,000元)×3 %=4,470 元】,即分別為被告陳勇勳、周士凱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342號
被 告 陳勇勳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
○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士凱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
0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勇勳、周士凱、高聖亞(介紹陳勇勳加入,另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曾翊豪(另案簽分偵查中)等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中旬開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由曾翊豪、高聖亞擔任車手頭角色,陳勇勳及周士凱擔任車手,並聽從曾翊豪、高聖亞之指示,提領被害人之款項後上繳曾、高二人。
以上詐欺集團及其他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同年9 月、10月間分別打電話給劉淑貞、何玉盆、林鈺芬、吳張阿瑾、宋淑蓮、侯許秀芸六人(下稱被害人六人),自稱檢察官、警察等公務員,謊稱被害人六人涉嫌犯罪,要求監管金融帳戶,被害人六人因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其他集團成員前往取走,被害人六人遭詐騙之時間及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
曾翊豪與高聖亞從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六人之提款卡後,分別交給陳勇勳與周士凱,陳勇勳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周士凱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被害人六人之款項後,將贓款交予曾翊豪與高聖亞。
二、案經被害人六人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二人自白認罪,並有共犯高聖亞警詢時供述在卷,核與被害人六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手提款影像、提領明細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證物附卷可資佐證,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附 表 一(陳勇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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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遭詐騙日期│ 詐騙 │遭詐騙銀行帳號│ 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交易金│
│號│ │ │ 時間 │(被害人帳戶帳│ │ │ │ 額 │
│ │ │ │ │ 號) │ │ │ │ │
├─┼───┼─────┼───┼───────┼─────┼────┼──────┼───┤
│1 │劉淑貞│107/09/12 │12:00 │ 劉淑貞 │107/09/25 │00:02:43│新竹市林森 │115000│
│ │ │ │ │ 中國信託 │ │ │路7 號(統一│ │
│ │ │ │ │ 822- │ │ │新站門市)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2 │何玉盆│107/09/21 │12:00 │ 何玉盆 │107/10/04 │00:34:46│新竹市北區 │6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00:35:26│光華北街87 │60000 │
│ │ │ │ │ 700- │ │00:36:15│號(新竹光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華街郵局)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07/10/22 │20:33:52│新竹縣竹北 │60000 │
│ │ │ │ │ │ │20:34:28│市博愛街390 │60000 │
│ │ │ │ │ │ │20:35:10│號(竹北博 │29000 │
│ │ │ │ │ │ │ │愛郵局) │ │
├─┼───┼─────┼───┼───────┼─────┼────┼──────┼───┤
│3 │林鈺芬│107/09/25 │13:00│ 林鈺芬 │107/10/01 │03:04:31│新竹市東區 │6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03:05:08│武昌街81號 │60000 │
│ │ │ │ │ 700- │ │03:05:49│(新竹武昌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街郵局) │ │
│ │ │ │ │ 1 │ │ │ │ │
├─┼───┼─────┼───┼───────┼─────┼────┼──────┼───┤
│4 │吳張阿│107/10/03 │10:00│ 吳張阿瑾 │107/10/04 │00:52:27│新竹市香山 │60000 │
│ │ 瑾 │ │ │ 中華郵政 │ │00:53:09│區牛埔南路4 │60000 │
│ │ │ │ │ 700- │ │00:53:53│2號(新竹牛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埔郵局) │ │
│ │ │ │ │ 9 ├─────┼────┼──────┼───┤
│ │ │ │ │ │07/10/05 │00:24:31│新竹縣湖口 │60000 │
│ │ │ │ │ │ │00:25:34│鄉成功路100 │60000 │
│ │ │ │ │ │ │00:26:56│號(湖口德 │29000 │
│ │ │ │ │ │ │ │盛郵局) │ │
├─┼───┼─────┼───┼───────┼─────┼────┼──────┼───┤
│5 │宋淑蓮│107/10/04 │09:30 │ 宋淑蓮 │107/10/05 │00:38:26│新竹市香山 │6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00:39:36│區內湖路68 │60000 │
│ │ │ │ │ 700- │ │00:40:48│號(新竹內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湖路郵局) │ │
│ │ │ │ │ 2 │ │ │ │ │
├─┼───┼─────┼───┼───────┼─────┼────┼──────┼───┤
│6 │侯許秀│107/10/09 │13:00 │ 侯許秀芸 │107/10/11 │03:09:12│新竹市香山 │25000 │
│ │ 芸 │ │ │ 中華郵政 │ │ │區內湖路68 │ │
│ │ │ │ │ 700- │ │ │號(新竹內 │ │
│ │ │ │ │ 0000000000000│ │ │湖路郵局)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侯許秀芸 │107/10/10 │00:45:42│新竹縣竹北 │20005 │
│ │ │ │ │ 第一銀行 │ │ │市博愛街331 │ │
│ │ │ │ │ 007- │ │ │號(新仁醫 │ │
│ │ │ │ │ 00000000000 │ │ │院-華南銀行 │ │
│ │ │ │ │ │ │ │AT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10/10 │00:49:36│新竹縣竹北 │20005 │
│ │ │ │ │ │ │00:50:26│市三民街243 │20005 │
│ │ │ │ │ │ │ │號(統一新 │ │
│ │ │ │ │ │ │ │薪荷門市) │ │
│ │ │ │ │ ├─────┼────┼──────┼───┤
│ │ │ │ │ │107/10/10 │00:53:58│新竹縣竹北 │20005 │
│ │ │ │ │ │ │00:54:29│市三民街88 │19005 │
│ │ │ │ │ │ │ │號(全家竹 │ │
│ │ │ │ │ │ │ │北新竹義門 │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107/10/11 │03:12:01│新竹市香山 │20005 │
│ │ │ │ │ │ │03:13:12│區內湖路68 │20005 │
│ │ │ │ │ │ │03:14:38│號(新竹內 │20005 │
│ │ │ │ │ │ │03:15:46│湖路郵局) │20005 │
│ │ │ │ │ │ │03:16:57│ │20005 │
└─┴───┴─────┴───┴───────┴─────┴────┴──────┴───┘
附 表 二(周士凱部分):
┌─┬───┬─────┬───┬───────┬─────┬────┬──────┬───┐
│編│被害人│遭詐騙日期│遭詐騙│遭詐騙銀行帳號│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交易金│
│號│ │ │ 時間 │(被害人帳戶帳│ │ │ │ 額 │
│ │ │ │ │ 號) │ │ │ │ │
├─┼───┼─────┼───┼───────┼─────┼────┼──────┼───┤
│1 │劉淑貞│107/09/13 │12:00 │ 劉淑貞 │107/09/27 │00:55:08│新竹市香山 │20000 │
│ │ │ │ │ 中國信託 │ │00:56:11│區內湖路68 │20000 │
│ │ │ │ │ 822- │ │00:57:25│號(新竹內 │2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00:58:22│湖路郵局) │20000 │
│ │ │ │ │ │ │00:59:32│ │20000 │
│ │ │ │ │ │ ├────┼──────┼───┤
│ │ │ │ │ │ │01:21:58│苗栗縣竹南 │15000 │
│ │ │ │ │ │ │ │鎮守法街3之 │ │
│ │ │ │ │ │ │ │2號(統一弘 │ │
│ │ │ │ │ │ │ │運門市) │ │
├─┼───┼─────┼───┼───────┼─────┼────┼──────┼───┤
│2 │何玉盆│107/09/21 │12:00 │ 何玉盆 │107/10/18 │00:40:28│新竹縣湖口 │6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00:41:11│鄉忠孝路26 │60000 │
│ │ │ │ │ 700- │ │ │號(湖口郵 │ │
│ │ │ │ │ 0000000000000│ │ │局) │ │
│ │ │ │ │ 5 │ │ │ │ │
├─┼───┼─────┼───┼───────┼─────┼────┼──────┼───┤
│3 │宋淑蓮│107/10/04 │09:30 │ 宋淑蓮 │107/10/06 │02:21:29│新竹縣新豐 │6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02:22:21│鄉振興街12 │60000 │
│ │ │ │ │ 700- │ │02:23:12│號(新豐郵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局) │ │
│ │ │ │ │ 2 ├─────┼────┼──────┼───┤
│ │ │ │ │ │07/10/07 │00:19:01│新竹市香山 │60000 │
│ │ │ │ │ │ │00:19:51│區牛埔南路4 │60000 │
│ │ │ │ │ │ │00:20:36│2號(新竹牛 │29000 │
│ │ │ │ │ │ │ │埔郵局) │ │
│ │ │ │ │ ├─────┼────┼──────┼───┤
│ │ │ │ │ │107/10/08 │00:20:45│新竹縣湖口 │60000 │
│ │ │ │ │ │ │ │鄉成功路100 │ │
│ │ │ │ │ │ │ │號(湖口德 │ │
│ │ │ │ │ │ │ │盛郵局) │ │
│ │ │ │ │ │ ├────┼──────┼───┤
│ │ │ │ │ │ │00:59:43│新竹縣新豐 │60000 │
│ │ │ │ │ │ │01:22:33│鄉振興街12 │ 7600 │
│ │ │ │ │ │ │ │號(新豐郵 │ │
│ │ │ │ │ ├─────┼────┤局) ├───┤
│ │ │ │ │ │107/10/10 │01:32:28│ │60000 │
│ │ │ │ │ │ │01:33:32│ │60000 │
│ │ │ │ │ │ │01:34:48│ │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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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侯許秀│107/10/09 │13:00 │ 侯許秀芸 │107/10/10 │01:37:09│新竹縣新豐 │60000 │
│ │ 芸 │ │ │ 中華郵政 │ │01:38:10│鄉振興街12 │60000 │
│ │ │ │ │ 700- │ │01:39:22│號(新豐郵 │29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局) │ │
│ │ │ │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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