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訴,983,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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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在案,經查:依據被告之前案紀錄,係於「108年3月25日」假釋期滿,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於108年4月、7月為本案犯行,依法認定被告為累犯、加重其刑之判決結果,爰依上開規定、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從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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